一文读懂《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修改背景
2012年,国知局公布并施行《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5年来,该举措较好地满足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持续推进,新形势对于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办法》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但创新主体在实践中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也有着比较迫切的需求。另外,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优先审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比较单一,与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衔接不够,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因此,新型专利申请信息,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国知局提出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扩展适用范围
现行《办法》规定 国知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征求意见稿建议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改进点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有助于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2017年深圳市zf资助突破5亿,抓住这个机会你可以少奋斗20年!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节选2016年7月21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会发布对企业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有一系列资助:
一、知识产权方面资助
1.专利权人,维持七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境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每件奖励4000元。
2.知识产权贯标,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每家资助20万元。
3.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参考维权成本给予快到5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快到资助100万元。
4.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的企业,按监测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快到资助50万元。
5.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一次性资助100万。
6.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一次性资助100万。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追加100万元资助。
7.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专利申请沟通,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资助。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二、企业行为方面资助
1.对首入选“世界500强”企业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首入选“中国500强”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2.对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市,给予快到300万元奖励。
3.对向市外用户销售首台(套)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30%对本市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快到奖励1000万元。
4.对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落地转化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助,快到资助1000万元。
5.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100万元;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50万元。
6.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我市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7.对经市zf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在项目用地成交后,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分别在项目用地成交缴款、项目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分三次逐年给予总额不超过用地成本50%的资金扶持。
8.对重大产业项目和总部企业用地中限定自用部分,程序专利申请,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的50%确定出让底价。
来源:知识产权微观察
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九大问题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高锦荣 万文知识产权副总 IPRdaily撰稿人
原标题:商标注册人(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1法行为。
(四)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应防止其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专利申请,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九)以注册商标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高锦荣 万文知识产权副总 IPRdaily撰稿人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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